【林冠英被控贪污】林冠英彭丽君不认罪控方传召7证人
- 2020-06-13





(槟城26日讯)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房,以及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一案今日在高庭开审,控方向2名被告念出经修改的控状内容,惟两人皆不认罪。
本案主控团以拿督马斯里为首,至于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团包括哥宾星、蓝卡巴星及雷尔,彭丽君的代表律师分别是拿督V锡淡峇兰,还有资深律师郑宝德。承审高庭法官为拿督哈达丽雅。
马斯里告诉高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,控方将在今日审讯传召至少7名证人,法官也批准控方申请,让两名被告一同审讯。
针对首控状,林冠英被指作为公共机构的一名官员,即利用槟州首长的权位让自己与妻子周玉清受惠,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申请将槟州西南区的地段,从农业地转为公屋发展地。
公职人员改为 公共机构官员
根据控状,现年58岁的林冠英在,在光大28楼的行动室主持槟州规划委员会议时作出上述批准。
控方所修改的控状内容,将“公职人员”一词改为“一名公共机构的官员”,林冠英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3条文,一旦罪成,将面对最高20年监禁,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过贿款的5倍,视何者为高。
针对第二项控状,指林冠英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槟州首长,在清楚彭丽君与本身的公务关系,让自己获取贵重物品作为回报,即以280万令吉向商人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位于乔治市宾鸿路门牌25号的地屋。
根据控状,林冠英被指在在上述地点作出上述行为,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65条文,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至于所修改的第二控状,控方将案发日期从,改为。
被告彭丽君也对修改控状后的指控否认有罪,即被控在低于市价获取上述地屋的事件上与林冠英串谋。
彭丽君被指在上述地点和日期作出上述行为,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09条文,并在165条文下同读,一旦罪成,将面对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庭内除了坐满被告的亲友及支持者之外,法庭也限定20媒体入庭听审。
根据观察,大批媒体和公众从早上7时30分便聚集庭外,媒体8时才获准进入法庭,入庭前也由庭警进行金属探测器搜身。
首日审讯下午时段只进行约半小时就结束,期间传召4人供证。加上上午时段召的7名证人,首日审讯共有11人供证。案件明早9时续审。商人彭丽君于下午3时26分步出法庭。
首日审讯证人名单
1.慕兴阿都拉提菲(向反贪会投报者)
2.莫哈末法鲁里占(槟州议会助理秘书主任)
3.莫哈末罗希迪(槟州政府礼仪部助理秘书主任)
4.罗斯敏(威中县署及土地局官员)
5.娜蒂雅(国民登记局官员)
6.莫哈末法力(槟州财政署资讯科技官员)
7.西蒂阿丝玛(槟州议会前任助理秘书主任)
8.诺艾(大马公司委员会注册官)
9.杨仪萍(大众银行湖内分行经理)
10.锺颂燕(大众银行北马区经理)
11.庄裕杰(大众银行漆木街分行文件中心主任)
(人名皆为译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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